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豫1727执273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南县支行
被执行人:秦小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秦小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秦小先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1)、(4)项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秦小先纳入失信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