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2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曹文萌。被执行人王海龙。本院在执行曹文萌与曹文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志献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浩 来自:
曹文萌与曹文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2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曹文萌。被执行人王海龙。本院在执行曹文萌与曹文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程志献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 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