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1执3232号

天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青辛口支行、李连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青辛口支行,李连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1执3232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青辛口支行。

负责人:赵永好,行长。

被执行人:李连枝,男,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青辛口支行与被执行人李连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二初字第17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文波

审判员  洪 昊

审判员  田宝坤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君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