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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执163号之一

钱仕良、陈君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钱仕良,陈君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1执1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钱仕良,男,1965年7月27日出生,住诸暨市。被执行人陈君贤,男,1956年11月8日出生,住诸暨市。申请执行人钱仕良与被执行人陈君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诸暨市人民法院制作(2016)浙0681民初137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681执1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傅铁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XX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