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1执1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钱仕良,男,1965年7月27日出生,住诸暨市。被执行人陈君贤,男,1956年11月8日出生,住诸暨市。申请执行人钱仕良与被执行人陈君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诸暨市人民法院制作(2016)浙0681民初137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681执16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傅铁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XX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