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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5执1896号

宋翠双与张立霞、邢宝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翠双,张立霞,邢宝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05执1896号申请执行人宋翠双。被执行人张立霞。被执行人邢宝峰。申请执行人宋翠双与被执行人张立霞、邢宝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法院作出的(2015)奎民三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张立霞、邢宝峰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存款扣划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盛世支行,户名: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账号:80×××62〉。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文智

审判员  陈俊山

审判员  高 彬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