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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11执保209号

王瑾、河南恒信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瑾,河南恒信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执保209号

申请人:王瑾,女,1929年3月6日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被

申请人:河南恒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太康路与厚载门街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李刚。

原告王瑾诉被告河南恒信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2月24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以担保人李非非所有的位于洛龙区太康路26号13幢1-1704号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恒信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李非非所有的位于洛龙区太康路26号13幢1-1704号担保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毛继光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棕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