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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302执899号

马锁才与程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锁才,程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302执899号申请人马锁才,男,汉族。被执行人程森,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锁才与被执行人程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程森工资收入已被本院另案冻结,被执行人程森名下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马锁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4)乌勃民一初字第003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建平

审判员  韩应民

审判员  徐 剑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