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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执676号

顾陈玲、张林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顾陈玲,张林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676号

申请执行人:顾陈玲,女,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

被执行人:张林涛,男,198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在执行顾陈玲与张林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24民初17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价款等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林涛及其配偶的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冯峰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