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676号
申请执行人:顾陈玲,女,198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
被执行人:张林涛,男,198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本院在执行顾陈玲与张林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24民初17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价款等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林涛及其配偶的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冯峰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