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1执3208号
申请执行人:展秀德,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
被执行人:圣模娜(天津)红木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梅,董事长。
被执行人:贾梅,女,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翟宝魁,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长奎,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全玉,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展秀德与被执行人圣模娜(天津)红木家具有限公司、贾梅、翟宝魁、李长奎、陈全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1民初48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文波
审判员 洪 昊
审判员 田宝坤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君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