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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1执3208号

展秀德、圣模娜(天津)红木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展秀德,圣模娜(天津)红木家具有限公司,贾梅,翟宝魁,李长奎,陈全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1执3208号

申请执行人:展秀德,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

被执行人:圣模娜(天津)红木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梅,董事长。

被执行人:贾梅,女,197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翟宝魁,男,1970年5月5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李长奎,男,197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陈全玉,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展秀德与被执行人圣模娜(天津)红木家具有限公司、贾梅、翟宝魁、李长奎、陈全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1民初48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文波

审判员  洪 昊

审判员  田宝坤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君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