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刑终111号原公诉机关灵寿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伟,男,196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灵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职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住。2015年6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灵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7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灵寿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伟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2016)冀0126刑初14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0年秋,被告人李伟与被害人马某等人在灵寿县曹某山律师事务所相识,李伟谎称自己为名牌时报记者,虚构能帮助马某等村民通过报纸曝光让正定县韩家楼村支书的违法行为受到法律制裁的事实,收取马某等村民一万元现金作为办事费用。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马某陈述:2010年秋天我到灵寿县曹某山律师事务所咨询,经曹某山介绍认识了李伟,在聊天过程中,我就说我们村的支书还有党委班子有贪污受贿的行为,李伟说他是中国经济日报社记者驻石办事处的副主任,他能找到新闻媒体曝光我们村的事情,把我们村的支书搞下去,后来我们就定下来找李伟曝光我们村的事情。之后李伟给我们打电话说拿l万元钱用于办理此事的经费。2010年9月15日在灵寿县建华饭店曹某山、王主任(李伟说的是中国经济日报社记者驻石办事处的主任)、小刘(李伟说的是中国经济日报社记者驻石办事处的记者)、郭某2、韩某1、李某还有我一起吃的饭,饭后让郭某2将我们村集资的一万元给了李伟,用于办理曝光我们村领导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9月28日我们把反映材料给了李伟,9月29日李伟坐着一辆红色出租车到我们村采访,带着照相机还采访了几个村民。采访完了李伟说曝光了肯定能处理了。后来我们一直等,但始终没见上报纸。我们找到李伟,他说他认识省纪检委的人,可以帮我们办这件事,但需要二三万元的经费。期间李伟带我们见了一个自称姓杨的人,李伟说是省纪委的杨主任。过了几天,李伟打电话说,姓杨的副主任说了要把我们村的支书抓起来需要三万元的经费。我们经商量同意给李伟3万元办事经费,后来我们和曹某山、李伟也都说好了,先把3万元办事经费放在曹某山这里,如果把事处理了,由曹某山将钱给了李伟,如果事情没有办成,曹某山将3万元钱退还给我们。2011年1月17日我、郭某2、韩某1、李某四个人带着3万元到了灵寿县曹某山律师事务所,曹某山没在,他让左某帮忙收钱,由左某给我打了一张条子内容是“今收到韩某2款30000元整”有左某签名。2011年5月31日李伟给我打电话让我们到曹某山的律师事务所里见面,我和郭某2到了以后曹某山律师事务所的贡某1在,当着贡某1的面,李伟说已经和省纪委的领导说好了,同意给处理我们村支书违法的问题了,赶紧把3万元转给他用于疏通关系。我们就同意了。当时曹某山没在,我们给曹某山打了电话,曹某山让贡某1帮忙办理。我们给贡某1打了一张条子意思就是我们把3万元钱转给李伟了,和曹某山已经没有关系了。打了条子之后,贡某1就把银行卡给了李伟,李伟就拿着卡去取钱办事了。后来我们就一直催着李伟让他办理我们村的事情,李伟总是推脱,后来事情也一直没有办成。因为没有办成事,我们就让李伟把我们的四万元钱退回来,但是一直没有把钱还给我们。今年4月17日我就到李伟工作的单位(灵寿县食品药品监督局)反映他冒充记者骗我们4万元的事情,当天中午的时候李伟就给我打电话说要退我的钱,我们在曹某山律师事务所见的面,最后说退给我l5000元,让我打一张条子,大意就是我们委托李伟找记者帮忙曝光,当时我不同意。我们一共被骗了4万元。第一次给了一万元现金,第二次是3万元存在曹某山的名下,最后由李伟取走的。我有几段录音可以提供给你们。我提供的录音都是拿录音笔面对面谈话时录得。一份是2010年12月16日上午在灵寿县法院附近我们的面包车上通过录音笔所录,在场人有我、韩某1、郭某2、李某和李伟。一份是2010年12月19日上午在灵寿县法院附近我们的面包车上通过录音笔所录,在场人有我、郭某2和李伟。一份是2011年1月17日在曹某山律师事务所里面通过录音笔所录,在场人有我、韩某1、郭某2、李某、李伟、贡某1、左某。录音每次都是我拿着录的。我的录音都是完整的,后来录音设备坏了,以后再和李伟见面的时候就没有录音了。给李伟那1万元的时候,是在建华饭店吃完饭以后,老郭给他的,是用报纸包着的。在我去找了李伟单位领导几次之后,李伟、曹某山他们找我办过,打电话说给我3万元,我同意了。在曹某山那见面后又说给2万元,我也同意了,到给钱的时候非要给我1.5万元,我说l.5万太少了,我不同意,后来这件事就不办了。(2)郭某1陈述:我来反映灵寿的李伟冒充记者骗我们钱的事。给李伟一万元的时候,当时在灵寿县的一个饭店里,我、马某、韩某1、李某和曹某山、左某、记者小刘、报社的王主任、李伟。李伟称自己是报社的工作人员,并让我们看了看他的工作证。吃完饭后,大家都往外走,我和马某、李某和李伟等大家都出去以后,拿出了10000元现金全部给了李伟,李伟拿报纸将钱包起来,将钱夹到胳膊里面,然后就出去了。后来押到曹某山那的3万元,是左某收的,给我们以曹某山的名义打了一个条。那三万元的事情是,我和马某、李伟在石家庄和省纪委的杨主任吃完饭后往灵寿走时,李伟说“市纪委已经找好人了,你们把钱给我,我把钱给了市纪委,他们就开始办这事了”。我们三个一起到曹某山的律师事务所,当时曹某山不在,只有律师事务所的一个姓贡的女子在。她将一张存折给了李伟,并让我们打了一张条,内容大概意思是“3万元我们已经拿走,以后跟曹某山没有关系了。”在场的有我、马某、李伟还有那个姓贡的我们四个人。李伟拿上存折说,将钱给市纪委的人汇过去。(3)李某陈述:当时给李伟l万元的时候是吃完饭以后,按照事先说的我们准备了l0000元,我、郭某1都是出了3000元,韩某1出了4000元。钱是已经准备好的,用报纸包着,郭某1拿着的,郭某1将钱给了李伟,李伟收了以后又用报纸把钱包好,夹到胳膊里面走了,后来我们也离开了。后来那30000元我、郭某1、韩某1每人出了10000元。2、被告人李伟供述:(1)2014年8月28日的供述:2011年1月份的时候,马某和我在曹某山律师事务所里歇着的时候,马某说起他们村支书贪污受贿的事情,问能不能找媒体曝光,我说我有新闻工作证,帮忙问问吧。后来在灵寿建华饭店吃了两次饭,马某说给曹某山说好了,他们出三万元的经费放在曹某山律师事务所,事办成钱给我,办不成还给马某,就将钱押到曹某山那,马某出了一个收到条。后来我和名牌时报产经新闻专刊编辑部河北联络处的王某一块去了正定马某他们村了解情况。王某说这个事不好办,还是别办了。后来在曹某山律师事务所有我、贡某2和马某,贡某2将钱退给了马某,并由马某打了收条,这事到此结束。后来马某找我要办事吃饭的费用一万多元,我没有给他。我的新闻工作证是2010年9月3日在石家庄名牌时报产经新闻河北联络处,具体地点在石家庄农科院里面办理的,当时是培春华主任办理的。我不是新闻工作者,我的证件是通过关系办理的,具体我也不太清楚。(2)2014年9月12日供述:马某找我们办事时将3万元暂放到曹某山处时,我记不清是现金还是存折了。后来那3万元退给了马某,是给的现金,当时有我、马某、还有马某一个姓郭的老乡、还有曹某山律师事务所一个姓贡的工作人员。(3)2014年11月17日供述:我没有收过马某的1万元钱。但是我和马某他们在灵寿县建华饭店吃过饭,当时在饭桌上马某说先给我l万元,我说反正办事我不贴钱,一万元够不够还不一定呢,我告诉他说先给问问这件事能不能办成,当时我根本就没有收他的钱。我不认识省纪委的杨主任,也没有说过找省纪委杨主任办事需要3万元经费的话,也没有带着马某他们和省纪委杨主任吃过饭。(4)2015年2月13日供述:出示的录音中有我、马某,其他人说不上。录音中马某说“后来9月15日咱们在建华饭店,我们大伙都相信你和老曹,饭后把一万元给了你,是吧李伟?”我回答:“恩,你说吧”,这是因为,马某和我之间说过,办成事了他在村里树立起来威信了,给我向村里多争取点钱,让我听他的。我其实就是为了多拿点钱,后来谈话的时候也就没有否定马某,为了到时候办成事了让马某多给我点钱,其实马某说的一万元他根本就没有给我。录音中我说过办事得找纪检委,需要三万元经费,其实我就是瞎说了一个理由,想让马某找正定那边多给我争取点钱,我根本就没有找纪检委的人。(5)2015年7月28日供述:“名牌时报产经新闻专刊编辑部”编辑的《正定韩某2:村长的生财之道》,这份材料我记不清是谁提供给马某的,应该是王某当时给马某的一个报道样本,我没有听说将这篇报道发表在网上。交给马某的时间是他找我办这件事的那一年,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6)2016年3月2日供述:录音中“我正规单位在哪呢?经济日报报业看见了吗?”,是我说的。我在录音里自称认识省纪委的人,其实我的意思是通过媒体找省纪委办事,但是我自己不认识。我说过“找省纪委领导办事,需要三万元办事经费”的话,马某将三万元放在曹某山那后,我没有时间也没有去给马某到省纪委办事。3、证人证言(1)裴某证言:2010年,王某跟我说他有一个朋友叫李伟,也想从事新闻工作,想让我帮忙办个证,就这样我向名牌时报(北京)下属的产经新闻主编雷某(音)申请为我、王某、李伟等人办了新闻工作者证件。办证时需要提供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得通过北京审核,符合条件才会发证。我于2010年开始负责名牌时报产经新闻专刊河北联络站工作,当时北京总部给我发过聘书和合作协议,因为搬家问题现在找不到协议和聘书了。我就干了半年,2010年年底就停刊不干了,当时我们办公地点在裕华路河北科学院301房间。李伟的工作证是真的。我在产经新闻专刊主要负责名牌产品的推广,主要对产品进行宣传,推广,开展示会等,李伟主要是采集信息,对需要推广的产品进行采编。我不知道李伟为正定村民控告其村干部进行采编的情况,也不知道他是否收过正定村民有关办事的费用。我不清楚李伟持有的新闻工作者证件是否有权对村民反映的村干部腐败贪污等问题进行采访,反正我给他的职责是对产品进行采编。我们刊物停刊后,我让王某联系李伟把工作证交回作废,但王某说他证件找不到了。李伟也一直推着有事一直没有交回证件。(2)王某证言:我和李伟去过正定韩某2采访。当时我和李伟是名牌时报产经新闻专刊的采编,是负责采集新闻线索的人。2011年春天,李伟给我打电话说有人举报贪污的情况,问问我能不能报道报道,后来我就到灵寿和李伟见的面,在灵寿一个小饭店,李伟和五六个人一起。见面之后,和李伟一块的那五六个人拿出来举报他们村的支书的材料给了我看了看材料,觉着反映的问题挺严重的,我就把材料收了,回到单位写了一篇稿子,送到正定县纪检委了。到了纪检委之后,工作人员说,反映的情况已经查过了,让我把材料放下。接着我和李伟还有我们单位的司机开着我们单位的奥迪到了正定的那个村,拿着照相机摄像机拍了拍,在那个村的村口遇到一个村民,把举报他们村支书的事聊了聊,村民反映说那几个人就是常期上访户,不让我们相信他,我们听到这些,感觉这事不对,我们三个就开车走了,也没有和那几个举报的村民见面。过了2、3个月李伟打电话说举报的事怎么样了,我告诉李伟举报材料已经给了纪检委,现在也没有答复,举报这件事弄不成,别弄了,后来也就不联系了。我和李伟都是名牌时报产经新闻专刊的采编,不是记者,我们是负责采集新闻线索的人。名牌时报产经新闻专刊办公地点在河北省科学院友谊大街和裕华路交叉口,单位有裴主任、李伟、我,还有一个叫张新野的,还有一个司机,其他别人还有没有我就不知道了。因为不干了,我的工作证也找不到了。(3)杨某证言:我现为农村金融时报社办公室主任。名牌时报是我们报社的前身,在2010年11月份的时候正式更名为农村金融时报社。我们报社在名牌时报时期没有在河北省有过工作站联络点之类的地方。去年我们农村金融时报在河北省成立了一个办事处,有一名正式员工,名叫孙勇。李伟的产经新闻证件肯定不是我们报社印发的,我们报社从来不曾给非正式员工办理过任何证件。这个名牌时报产经新闻的材料绝对不是我们报社编辑的。查询我们报社人员,也没有裴某、李伟、王某三人的任何信息,询问单位员工,没有人认识这三个人。我们没有在北京石景山新华社二区24-105办过公。我们报社也没有用过Ol0-68629566这部电话和WWW.Chinacjxw.com/这个网址。我们报社的电话为010-5793****网址为××.(4)曹某山证言:我和马某、李伟都是以前通过法律业务往来认识的。当时马某和他们村的郭某2等人让李伟给办事,李伟说得需要3万元钱,马某等人怕事办不成钱也退不了,最后马某等人将3万元钱暂时放到我律师事务所,如果事办不成,3万元钱退还给马某,如果事办成了,就把钱给李伟。当时还约定不管是给钱还是退钱,李伟和马某双方都必须在场。马某、郭某2等人将3万元交到我事务所时,是我事务所实习生左某代收的,事后左某将一个户名为左某的三万元的存折(哪个银行我记不清了)给了我。后来我把钱支出来用了。后来没有办成事,就把钱退给了马某等人。2011年5月31日在我的北环律师事务所退的钱,当时我不在场,我事务所工作人员贡某1给退的钱,用的办公室铁皮柜里的3万元现金,退款后,马某写了一个收条,内容:关于曹某山与他们担保叁万元之事现已办理完毕,以后互不干涉。(5)贡某2证言:李伟与马某约定什么事我不清楚,我见过我们这实习生给正定马某他们打的一张收到三万元钱的收到条,所以我知道担保这件事。2011年的一天(具体哪天我记不清了),曹某山给我打电话说正定这边担保的事咱们不给担保了,把钱退给他们吧,钱在铁皮柜里,让我在铁皮柜里拿钱给马某。后来马某和李伟就前后脚到了事务所,我就把钱给拿出来,让正定这边写个条,内容是解除担保,以后互不干涉一类的话,同时把左某收3万元时打的收到条交回,马某把收到条交给了我。当时马某和李伟说什么了我记不清了,左某当时收3万元时是不是现金我不知道,但是我还给马某的是3万元现金。还钱时我、李伟、马某还有和马某一起的一个人,共四个人在场。(6)左某证言:我认识李伟,他经常去曹某山那歇着,他说他是记者,我没有见过他的证件。收到3万元的时间我记不清了,当时曹某山不在事务所,有三四个正定的村民到事务所找曹某山,我和曹某山电话联系了,曹某山说收下钱,给他们打个收到条,我就把钱收了。以我的名义存了一个三万元的存折,并给他们打了一个条。后来我把存折给了曹某山,这三万元的去处我就不知道了。4、鉴定意见201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物证鉴字(2016)49号物证鉴定所:检材l中(004.mp3音频文件)被称为老李(音)的说话人是样本1中(李伟.m4a)李伟。5、书证(1)2014年9月3日曹某山提交的收条复印件两张:“我叫郭某1,关于曹某山为我们担保叁万元之事,现已办理完毕,以后互不干涉。郭某1马某2011年5月31号”、“今收到韩某2款30000元整左某曹某山2011年1月17日”。(左某对收条进行了确认)(2)2014年7月18日李伟提交的新闻证复印件:印章为名牌时报产经新闻专刊编辑部,单位为河北联络处编辑,统一编号MPCJ01000024,发证日期2010年9月3日。(3)2015年7月16日《农村金融时报》社出具的证明:名牌时报于l997年7月创刊,2011年1月正式更名为《农村金融时报》社。裴某、李伟、王某三人不是名牌时报社员工;名牌时报社从未给三人印发新闻采编证、记者证等类似证件;文件中出现的地址、电话、网址均非名牌时报社曾用信息。(4)2015年7月16日侦查人员在北京工商局自助系统查询“名牌时报”在北京的工商信息,得到的唯一结果为《名牌时报》社北京名人书画院。(5)2014年9月13日马某提交的材料韩某3中国工商银行个人客户业务申请书,显示韩某3填写叁万元;名牌时报产经新闻专刊编辑部《正定韩某2:村长的生财之道》资料4页。(6)银行查询信息:。个人客户业务申请书、个人业务凭证、特殊业务凭证、明细:2011年1月17日左某在中国工商银行灵寿支行申请开户,账号为04×××09,该账号于2011年1月17日存入30000元,2011年4月24日支取15000元,于2011年4月17日支取15011.67元,销户。(7)灵寿县公安局城关刑警中队2015年7月18日出具办案说明:按照马某提供材料上的名牌时报信息核实地址、电话、网址均与正规的名牌时报不同;前往北京市工商局,查证核实名牌时报信息,未发现有注册信息。前往北京市石景山新华社二区24-105核实,该处为居民区,未有名牌时报办公。(8)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同基本情况。2015年7月20日前,无违法犯罪记录。(9)灵寿县公安局城关刑警中队出具的办案说明:中国工商银行灵寿县支行称因法律法规限制,不允许将交易记录的原件外借,故无法调取相关交易记录原件。6、视听资料(1)2014年12月15日马某提交的录音四段及整理材料:材料中显示李伟称前头那一万块钱都造进去了,其认识省纪委的人员帮助马某等反映村干部的事,并给省纪委副书记材料。(2)2015年7月15日灵寿县城关刑警中队出具的录音说明:本案中录音系马某于2014年12月15日提交到该队,工作人员同马某一起听取整理后制作录音内容材料。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为名牌时报产经新闻专刊记者的身份,谎称认识省纪委的工作人员,可以帮助马某、郭某1等人通过报道曝光、纪委介入的方式处理该村村民反映的情况,收取郭某1等人一万元钱办事费用,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李伟诈骗三万元的事实,因双方到曹某山律师事务所由马某等人将款支出后是否给了李伟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此项指控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李伟辩解没有收到马某等人一万元钱,是马某为了树立在村民中的威信,让其在其他正定村民在场时无论说什么都应着,对此项辩解因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所辩被告人李伟没有虚报身份的辩解,根据证人杨某、《农村金融时报》社出具的证明,2010年该报社前身没有在河北设联络点,也没有叫裴某、李伟、王某的员工,也没有给该三人发过任何证件,故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责令被告人李伟退赔被害人郭某1、李某、韩某1人民币一万元整。
上诉人李伟上诉称其不构成诈骗罪,应宣告其无罪。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李伟犯罪事实及证据与
本院查明的相一致。相关证据已经原判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为名牌时报产经新闻专刊记者的身份,谎称认识省纪委的工作人员,可以帮助马某、郭某1等人通过报道曝光、纪委介入的方式处理该村村民反映的情况,收取郭某1等人一万元钱办事费用,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上诉人李伟上诉称其不构成诈骗罪,应宣告其无罪的观点,经查,一审判决已就其犯罪构成作了详细阐述,论理正确,故不予采纳。基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宁
审判员 戚风祥
审判员 邵彩然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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