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0执1074号申请执行人李广东,男,1947年12月10日生,现住宁都县。被执行人李正玉,男,1977年10月20日生,现住宁都县。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执行申请人李广东申请被执行人李正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30民初863号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被执行人李正玉应支付申请人李广东案款141846.0元,承担执行费2027.69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141846.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正玉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0执10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邹建华
审判员 潘小平
审判员 陈春文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肖著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