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7民初2266号
原告:金花敏,女,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蠡县。
被告:要松,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满城区。
原告金花敏与被告要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本案已于2017年2月16日开庭审理。庭审中通知原告金花敏交纳诉讼费后,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花敏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袁 诚
代理
审判员 高建峰
人民陪审员 范远征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滑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