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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7民初2266号

原告金花敏与被告要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满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金花敏,要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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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7民初2266号

原告:金花敏,女,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蠡县。

被告:要松,男,1979年1月1日出生,汉族,满城区。

原告金花敏与被告要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本案已于2017年2月16日开庭审理。庭审中通知原告金花敏交纳诉讼费后,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金花敏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袁 诚

代理

审判员  高建峰

人民陪审员  范远征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滑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