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林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025执655号
申请执行人:林口县太平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所在地黑龙江省林口县奎山乡太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1025551308992E。
法定代表人:林淑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全洲,林口县国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林口县盛翔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黑龙江省林口县农机公司院内。组织机构代码76604557-9。法定代表人刘学良,男,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林口县太平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口县盛翔农副产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的厂房及设备已被其他法院查封,再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林口县人民法院(2016)黑1025民初9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福东
审判员 金 星
审判员 李秋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 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