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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执恢163号

申请执行人王东与被执行人张清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东,张清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恢163号申请执行人王东,男,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张清海,男,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王东与被执行人张清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2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东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张清海履行给付0.2025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员吕奉阳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2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奉阳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 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