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恢163号申请执行人王东,男,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张清海,男,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王东与被执行人张清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2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东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张清海履行给付0.2025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员吕奉阳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5民初22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奉阳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徐 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