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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11执39号

梁现勇与周明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3-28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现勇,周明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11执39号

申请执行人:梁现勇,男,1989年6月6日出生。

被执行人:周明月,男,1990年6月1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现勇与被执行人周明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周明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2016)豫0611民初26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管云飞执行员  张雪平执行员  陈 博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原广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