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06893号原告刘明,男,198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四川省犍为县。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上海城店,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38号负1-1。负责人吴勃,经理。被告上海盛翌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同顺路38号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29395887X。法定代表人林新廉,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诉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上海城店、上海盛翌工贸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明负担(已缴纳)。(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李睿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邓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