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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民初06893号

刘明与上海盛翌工贸有限公司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上海城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06893号原告刘明,男,198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四川省犍为县。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上海城店,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38号负1-1。负责人吴勃,经理。被告上海盛翌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同顺路38号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29395887X。法定代表人林新廉,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诉被告重庆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上海城店、上海盛翌工贸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明负担(已缴纳)。(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李睿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邓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