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521民初2628号
原告:杨厚福,男,1977年9月2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
被告:张国惠,女,1966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告:四川海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嘉明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69481039XG。
负责人:熊庭高,总经理。 原告杨厚福与被告张国惠、四川海联物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杨厚福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杨厚福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玉兰
审 判 员 黄小明
人民陪审员 葛世春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开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