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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6民初643号

原告董奎河诉被告曹佳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董奎河,曹佳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6民初643号原告董奎河,男,1972年6月4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被告曹佳林,男,1992年9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依兰县。

原告董奎河与被告曹佳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董奎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曹佳林返还购车款63000.00元;2、要求被告曹佳林按协议约定赔偿违约金63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视为被告不明确,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奎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33.00元(原告已预交),全额退还给原告董奎河。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冯 铎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宇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