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2民终2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新投康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广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伊友,该公司员工。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兰州长征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少东,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新疆新投康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兰州长征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16)新0203民初2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康佳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康佳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新疆新投康佳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上诉人新疆新投康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叶楠
审 判 员 吕平
代理
审判员 吴婷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郭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