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民终5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福龙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新华南路69号甜橙商住公寓1号楼10层1012号。
法定代表人:杨鹏,该公司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琳,女,1968年9月8日出生,民族,邢台冶金厂职工,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德杰,男,1965年11月3日出生,民族,邢台冶金厂职工,现住邢台市桥西区。
上诉人河北福龙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琳、张德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503民初2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福龙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河北福龙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兵刚
审 判 员 温立营
代理
审判员 赵玲玲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尚文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