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7执297-4号申请执行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某某。委托代理人党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某公司申请执行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公证处作出(2016)榆阳公证执字第218号强制执行公证书并赋予了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于2017年1月20日,依法委托陕西恒信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李某某名下的黑色丰田牌小型越野客车。2017年2月13日买受人刘某以XXX元的最高价竞得。被执行人李某某现在下落不明,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公证处作出(2016)榆阳公证执字第218号强制执行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林军
审判员 杜成虎
审判员 李东明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蒋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