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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执146号

辽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王金甫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7-12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辽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王金甫,大连铭仕建设有限公司,大连弘丰管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146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管金文,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敏翔,该××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金甫,大连××仕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大连铭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庄河。

法定代表人:柏立侠,系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弘丰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花园口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宫润德,该××总经理。辽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王金甫、大连铭仕建设有限公司、大连弘丰管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二○一五年七月八日作出(2014)沈河民二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王金甫、大连铭仕建设有限公司、大连弘丰管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辽宁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3执14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立军执行员  孙 刚执行员  岳 亮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冯 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