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0124执353号之一本院在执行盛昌广与王小光、严永红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小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王小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来自:
王小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0124执353号之一本院在执行盛昌广与王小光、严永红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小光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王小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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