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3823号申请执行人沈火根,男,汉族,1963年10月3日生,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上海嘉龙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吴丹国。被执行人吴丹国,男,汉族,1961年6月24日生,住浙江省嘉兴市。
原告沈火根诉被告上海嘉龙纸业有限公司、吴丹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31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上海嘉龙纸业有限公司、吴丹国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支付义务,故权利人沈火根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确定由
审判长顾国强、
审判员顾红顺、
审判员章跃组成合议庭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嘉龙纸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六桥村12组的房产及被执行人吴丹国名下坐落于浙江省嘉兴市天官坊2幢601室房产,但上述房产目前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此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等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本案目前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2016)沪0116民初3188号民事调解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顾国强
审判员 顾红顺
审判员 章 跃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攀铭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