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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2民初428-1号

安树平与宋贤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6-05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安树平,宋贤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22民初428-1号

原告:安树平,女,1975年6月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生,河南王洪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宋贤超,男,198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海宾,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为上诉、反诉,签收法律文书。

原告安树平诉被告宋贤超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案件复杂,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杨 勇

审 判 员  王 磊

人民陪审员  宋学芳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杨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