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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2执158号

尹美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尹某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2执158号

申请执行人:尹某英,女,1952年4月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

被

申请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本院在执行张某军、张某格、张某军、尹某英与被告常某、辽阳万通汽车运输队、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22民初6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金爱民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韩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