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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执字第459-5号

郭永清、诸葛俊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9-13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永清,诸葛俊超,黄山诸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459-5号

申请执行人:郭永清,男,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南昌市。

被执行人:诸葛俊超,男,1985年8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被执行人:黄山诸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歙县深度镇黄山大道。

法定代表人:诸葛育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20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3日向被执行人诸葛俊超、黄山诸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黄山诸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歙县深渡镇大茂村微州家园37栋2单元202室、37栋3单元201室、202室共三套房屋,三次拍卖均流拍,流拍价格均为289332元,共计867996元。现经过变卖,买受人杨冬云以867996元购得上述三套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山诸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歙县深渡镇大茂村微州家园37栋2单元202室、37栋3单元201室、202室共三套房屋的查封。

二、坐落于安徽省歙县深渡镇大茂村微州家园37栋2单元202室、37栋3单元201室、202室共三套房屋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杨冬云(身份证号:)所有,该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杨冬云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杨冬云可持本裁定到房管部门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中秋

审判员  邓宜伟

审判员  张 健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