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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3执662号之四

陈世祥与江兆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3-29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世祥,江兆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3执66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陈世祥。

被执行人:江兆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世祥与被执行人江兆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2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江兆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0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000.00元,现因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江兆清的银行存款,本案已履行清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江兆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2×××0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南金俭

审 判 员  易淑明

代理

审判员  熊俊宝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建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