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8刑初12号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运仓,197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鹿邑县。因涉嫌抢劫罪,2016年8月15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盗窃罪,于2016年9月21日经鹿邑县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鹿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张大勇,系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6)第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运仓犯抢劫罪、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邱维、李瑾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运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抢劫罪2016年8月14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王运仓窜到马铺镇贺关庙村白某家附近,看见被害人贺某停放在白某家院子里面的“荣事达”牌电动三轮车正在充电,遂进入院内将电动三轮车电源线拔掉后骑走。被害人贺某听到响声后出门追赶,追到马铺镇火王村王运仓家门口,追上王运仓,并质问王运仓为何盗窃电动车,王运仓上前对贺某进行殴打,致使贺某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二、盗窃罪2016年7月10日至2016年8月12日,被告人王运仓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约2608元。(1)2016年7月10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王运仓窜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牛集镇“胖子“饭店门口,将被害人程某停放在路边的金彭牌电动三轮车及车上的西瓜盗走。王运仓把西瓜卸到家里后,经电动三轮车推到废品收购站进行销售,后因价格原因没有卖掉,王运仓遂将电动三轮车遗弃到鹿商公路元和观段路东沟里。经鉴定,金鹏牌电动三轮车价值700元、西瓜价值108元。(2)2016年7月25日下午15时30分许,王运仓窜至安徽省亳州市牛集镇,在被害人杨某门市部将杨某粉红色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300元。(3)2016年7月27日前后一天下午,被告人王运仓窜至安徽省亳州市牛集镇被害人韩某的电动车门市部,趁被害人韩某不注意,将六块““超威牌”蓄电池偷走,经鉴定,被盗电池价值900元。(4)2016年8月12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王运仓窜至鹿邑县马铺镇元和观酒厂南面路东高某的自行车维修部,征得被害人高某同意后,在高某的门市部内给自己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被告人王运仓趁被害人高某离开之际,将门市部里的40个电动车伞撑(价值600元)偷走,经鉴定价值6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运仓犯盗窃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轻微伤;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盗窃罪,且系一人犯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请依法惩处。被告人王运仓当庭认罪,并保证自己以后不再犯,希望法庭从轻处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运仓犯盗窃罪,抢劫罪不持异议。社会危害性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王运仓最大程度的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抢劫罪2016年8月14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王运仓窜到马铺镇贺关庙村白某家附近,看见被害人贺某停放在白某家院子里面的“荣事达”牌电动三轮车正在充电,遂进入院内将电动三轮车电源线拔掉后骑走。被害人贺某听到响声后出门追赶,追到马铺镇火王村王运仓家门口,追上王运仓,并质问王运仓为何盗窃电动车,王运仓上前对贺某进行殴打,致使贺某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告人王运仓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8月14日下午13点,左右我在马铺镇贺关庙村超市喝了一瓶啤酒后,我到俺姨家(不知道姓名)找电动车。我到她家时看到她家门挂着,我到院子里叫叫没有人.然后朝西走,有个路口的南北路我朝南走,走到一户门朝西的人家时,我看见大门敞开着,院子里一辆银白色电动车正在充电,车钥匙还在车上。我走进院子看没人,听见有人在屋里说话,我就把电动三轮车充电线扒掉,我拧开电源开关,不小心碰到喇叭。喇叭响了一声,我看到里面出来一个30多岁的妇女,我骑着电动车出门一直行驶到我家门口,我把电动车停放在俺家门口。我用钥匙打开我家门进院子,那个贺关庙30多岁的妇女跑过来朝我喊:“你偷俺电动车干啥?”我说:“等会给你送贺关庙去”。她不愿意,并大喊我偷她电动车,我当时觉得难堪,就上前用手打她头两下,后用手把那女的拽倒在水泥地上,致使那女的胳膊和腿部受伤。这时俺村在场的王大力制止让我别打了,我就住手了,那女的就骑着电动车走了。过了一会,那个追上我要电动车的女的带领两个人到我家,其中一个男的说我偷了电动车,并打我两拳。之后他们报警了,我被马铺派出所带到派出所询问。(二)被害人贺某陈述:2016年8月14日上午10点左右我骑我的电动三轮车到俺娘家王玉兰家,之后我看电动车没电,把电动放在我娘家院子里充电。钥匙没有拔下来,我到屋里和母亲王玉兰说话。大概下午1点30分左右我听见院子里有响声,我就和王玉兰朝院子看,发现充电的电动车不见了,当我找到俺村南地的东西柏油路上时看见一个男的骑着我的电动车朝西去,我步行在后面追。当我离他30米远时我喊小偷别走,骑我电动车的别走,骑我电动车的男的没有停下来,我在路上拦一辆电动车,在后面追,追到火王村东西路,看不到偷我电动车的人了。我就问路旁的微胖的男的有没有看到有个骑电动三轮车的男人,他没说话,当时旁边有个老头说没看到。我往东找,看到路北一家人院内我的电动车停在那,我看到那个穿黑衣服的男人。我在门口喊那是我的电动车,他说不是,我在门口大喊:“都来看这人偷我的电动车”。那男子上前拽住我头发把我摁倒在地上,用拳头朝我的脸、头、嘴上打,有个中年人过来对这男子说你打她干啥,他就不打了,我就到院子里把电动车推走。路上在谢牌庄遇到我娘白某就回家了,到家就报警了。(三)证人证言(1)证人白某证言:2016年8月14日下午1点30分左右,我和贺某在俺屋里说话,听见院子里有响声,出去看见院子里电动车不见了,我俩朝俺村南地东西柏油路上跑,贺某在前面,我在后面跟着。我走到柏油路上时看见贺某沿着柏油路朝西去在后面追一个骑着她电动三轮车的男子,我在后面追,到十字路口贺某朝南,我朝西去,我一直没看见人,我就回家了。过了半小时左右贺某打电话他在火王村看到头她电动车的人,并且这个人把她打伤了。我就骑电动车朝火王村去,走到谢牌庄附近看到贺某右胳膊、左腿膝盖、脸上都有伤,之后我们就报警了。(2)证人王某1证言:2016年8月14日下午2点左右,我在俺村西头王运仓家西侧凉快,看到王运仓骑着一辆白色电动三轮车回家。大概过了三分钟、一个年轻妇女从西边过来问我有没有看到一个其电动三轮的男子,我害怕得罪王运仓就说没有。那女的走到王运仓门口看到电动车就朝门口喊有人偷她的电动车,王运仓把电动三轮车推出来往东走,那女的不让,把钥匙拽掉。王运仓就把她推到,那女的就喊救命,王运仓拽着那妇女的头发,把女的拽倒在地,从妇女手中拿过钥匙,朝她嘴上砸了一下,我见状上去制止,让王运仓把钥匙还给那妇女,王运仓同意了,那年轻妇女就骑着电动三轮车朝西回家了。(3)证人王某2证言:2016年8月14日14点左右,我在俺村西头路上,我看到俺村王运仓骑着一辆白色电动三轮车回来开门进屋。这时有一个年轻妇女骑电动车过来,并和王运仓发生争执,王运仓用手拽住那女的头发,用另一只手朝她头上、身上打,把那妇女打倒在地上。俺村的王大力(王某1)上去制止,不让他打,后把那女的拉起来,那女的嘴上冒血,腿上、胳膊上有擦伤,当时那妇女说王运仓偷她电动车,后来王运仓同意把电动车让她骑走,那妇女就骑走了。等一会派出所的人就把王运仓带走了。(四)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照片,证明伤者受伤程度及情况。
二、盗窃罪2016年7月10日至2016年8月12日,被告人王运仓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约2608元。(1)2016年7月10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王运仓窜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牛集镇“胖子“饭店门口,将被害人程某停放在路边的金彭牌电动三轮车及车上的西瓜盗走。王运仓把西瓜卸到家里后,经电动三轮车推到废品收购站进行销售,后因价格原因没有没有卖掉,王运仓遂将电动三轮车遗弃到鹿商公路元和观段路东沟里。经鉴定,金鹏牌电动三轮车价值700元、西瓜价值108元。(2)2016年7月25日下午15时30分许,王运仓窜至安徽省亳州市牛集镇,在被害人杨某门市部将杨某粉红色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300元。(3)2016年7月27日前后一天下午,被告人王运仓窜至安徽省亳州市牛集镇被害人韩某的电动车门市部,趁被害人韩某不注意,将六块“超威牌”蓄电池偷走,经鉴定,被盗电池价值900元。(4)2016年8月12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王运仓窜至鹿邑县马铺镇元和观酒厂南面路东高某的自行车维修部,征得被害人高某同意后,在高某的门市部内给自己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被告人王运仓趁被害人高某离开之际,将门市部里的40个电动车伞撑偷走,经鉴定价值6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王运仓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7月25日下午15点30分左右,我到亳州市牛集镇,在牛集十字路口南边看到一辆粉红色两轮电动车,在手机店门口放着,钥匙在电动车上,我就趁人不注意将车子骑走,沿着牛集往马铺的路一直回到家。到家后用扳手把电动车后备箱卸掉,后来又把车身刷上红色的漆,省的别人认出来。后来我用充电器充电发现电瓶老了,我就在亳州牛集十字路口西北边一买电动车的门市部偷了四块电瓶,装在电动车上,将原来的四块电瓶以113块钱卖给了元和观路西一家收破烂的。2016年7月10日,我在牛集十字路口饭店吃过饭,看到西北边有一辆电动三轮车(车上有西瓜)停放在路边,车上有钥匙,我趁人不注意骑着电动车朝马铺方向走了,回到家把西瓜卸掉,给俺银行嫂子俩,剩下的我和家人吃了,那辆电动三轮车我去元和观的废品收购站去卖他们不要,我就把那辆电动三轮车推到元和观东南角鹿商公路路沟里啦,听说被人弄出来啦。2016年8月12日,我骑着偷的那辆电动车在元和观酒厂南边路东充电,我正充电时,这家的人出去了,我就将他屋子里桌上的架子和铲子用绳子捆着,放电动车上偷走了。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杨某陈述:2016年7月25日,我在牛集街上店里看店(中国移动营业厅)晚上6点我出去有事,发现我放在门口的一辆粉红色两轮电动车不见了,我在附近没找到,我急着出去有事没报警,价值2200元。(2)被害人程某陈述:2016年7月10日中午,我在谯城区牛集镇街上“胖子饭店”门口卖西瓜,到了大概11点我看到一个熟人就去马路对面给他打招呼,说了大概4、5分钟回来发现放在饭店门口的金彭牌电动三轮车不见了,我赶紧在旁边找,没找到我就报警了。(3)被害人高某陈述:2016年8月12日下午18时,我在马铺镇元和观酒厂南边路东修理自行车,准备回家,王运仓骑一辆两轮电动车来我这充电,我急着回家就先回家了,他还在那充电,19时我从家回来,发现屋子里的钢管、伞架子、铲子等物品被偷走了。我问周围的人谁进过我屋,他们说刚才那个充电的抱走了,后来我去王运仓庄里找没找到。(三)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证言:2016年6月的一天上午,王运仓来到我的废品收购站,从电瓶车上拿下一个塑料袋,袋子里有四块废旧的电瓶,我当时按废铅每斤3.2元给了他113元。(2)证人李某证言:2016年7月中旬,我带女儿从贺菜园回到家,路上碰见丈夫王运仓骑着一辆银灰色电动三轮车,我问借谁的,他说在牛集那边整(偷)的。我们三个就一起去我婆子家,她指着堂屋地上的西瓜说:“在安徽省亳州市牛集镇一个饭店门口有一车西瓜,车上有钥匙,我就把车开回来了。”之后一天晚上我从娘家回来,他给我说那辆三轮车电瓶卖了200元,车子扔沟里了。之前在偷这两三轮车没多久,他给我说在马铺集北头整了一辆红色电动车,我问他怎么整回来的,他说电动车上有钥匙,就骑回来了,后来他听说卖了,卖了多少钱我不知道。(3)证人段某证言:2016年7月25日,俺媳妇王红梅给我打电话说在俺家南边路东河沟里有一辆电动三轮车。7月27日早上6点,我和几个朋友一起将电动三轮车从沟里抬出来,将电动三轮车放在俺家后院一直没用。(四)价格认定结论书及价格认定明细表,证明电动车等物品价格(五)提取笔录、领到条,证明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人。上述证据均经法庭示证、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运仓盗窃财物后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轻微伤,被告人王运仓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抢劫罪和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运仓犯抢劫罪、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王运仓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王运仓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运仓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1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以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5日起至2019年11月14日止。罚金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交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魏 峰
审判员 刘 辉
审判员 徐莹敏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俊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