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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1执92号

姜迪平、熊国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姜迪平,熊国宝,南昌三角纸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92号

申请执行人:姜迪平,男,汉族,1976年11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执行人:熊国宝,男,汉族,1966年1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开发区,。

被执行人:南昌三角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青山湖工业区货场工业园106号,组织机构代码685970527。本院在执行姜迪平与熊国宝、南昌三角纸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高新民初字第1090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熊国宝、南昌三角纸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向申请人支付借款393000元及逾期利息74670元。被执行人熊国宝、南昌三角纸业有限公司还需承担本案的执行申请费6915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熊国宝、南昌三角纸业有限公司的存款及收入47458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丽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侯 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