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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6执365号

石正水、山东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正水,山东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6执365号申请执行人石正水,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家住邹平县。被执行人山东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法定代表人郭汀锋,经理。申请执行人石正水与被执行人山东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协助申请执行人石正水办理位于邹平县城南新区(鹤伴二路西首南侧)新城中央小区16幢3单元3-302号房屋不动产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光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云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