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恢79号
申请执行人:汪家军,男,1968年6月16日生,汉族,定远县人,个体户,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
被执行人:张邦兵(斌),男,1978年1月20日生,汉族,定远县人,个体户,住定远县。
被执行人:章梅,女,1978年5月1日生,汉族,定远县人,个体户,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汪家军与张邦兵、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章梅在定远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章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定远县支行的账户60×××55存款人民币6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俞 斌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齐福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