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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5执恢79号

汪家军、张邦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3-30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汪家军,张邦兵,章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5执恢79号

申请执行人:汪家军,男,1968年6月16日生,汉族,定远县人,个体户,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

被执行人:张邦兵(斌),男,1978年1月20日生,汉族,定远县人,个体户,住定远县。

被执行人:章梅,女,1978年5月1日生,汉族,定远县人,个体户,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汪家军与张邦兵、章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章梅在定远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章梅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定远县支行的账户60×××55存款人民币6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俞 斌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齐福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