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朔民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朱向林,男,195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朔州市河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现住湖北省宜都市。被执行人朔州市河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宏,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朱向林和朔州市河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额为297509.86元,经查,已扣划被执行人朔州市河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朔州牡丹支行的存款8000元,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卢文彪
审判员 尚 磊
审判员 罗云德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冯彩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