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鹰执字39号申请执行人施玉龙。被执行人江西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施玉龙诉江西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3)赣民一终字第44号民事判决。权利人施玉龙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江西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江滨花苑十二套房产。被执行人江西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销售房产来偿还债务,共销售4套得款270万元全部给申请执行人施玉龙。现双方当事人达成结案协议书并申请结案,此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江西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江滨花苑1#1101室,4#10号店面、11号店面、12号店面,4#1501室、1503室,5#1801室、1802A室的查封。
二、(2013)赣民一终字第44号民事判决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丁力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