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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5502号

许杨木与官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许扬木,官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5502号原告许扬木,男,汉族,1977年10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中江县,委托代理人胡婷,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海平,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官俊,男,汉族,1986年1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原告许扬木诉被告官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胡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欠款人民币259000元;2、本案诉讼费两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答辩。本案相关情况2014年9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借条》内容为“今借到许杨木人民币259000元用于公司周转,于2014年12月10日前还清。”原告主张被告出具借条当天原告以现金方式向被告支付借款259000元,借款后被告未偿过还借款本息。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条能够证实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由于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不出庭质证,视为放弃其抗辩权利,本院对原告出示的证据予以采信。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原告请求被告偿还上述借款本金259000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官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许扬木借款本金人民币259000元。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86元,公告费人民币400元,均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小红

人民陪审员  王先月

人民陪审员  何秀琼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焕湖

书 记 员  任 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