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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6执172号

被执行人刘云峰抢劫罪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云峰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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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6执172号

被执行人:刘云峰(曾用名刘琳),男。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云峰抢劫罪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云峰应缴纳财产刑罚金4000元。现被执行人刘云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育良

人民陪审员  伍华明

人民陪审员  罗桂军二〇���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彭杨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