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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1执1102号之二

李为民、张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为民,张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1执110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李为民,男,1984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执行人:张伟,男,1967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申请执行人李为民与被执行人张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伟至今未完全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5)长民一初字第022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张伟银行存款16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吕斌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