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41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金祥,男,汉族,1964年9月10日出生,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执行人:浙江新天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工业区创业路66号,组织机构代码77314031-2。
法定代表人:龚其夫,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张金祥与浙江新天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16)浙0604民初50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地产、车辆等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卫星
审判员 王柏林
审判员 徐立飞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杜亚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