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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执4140号之一

张金祥、浙江新天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金祥,浙江新天袜业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41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金祥,男,汉族,1964年9月10日出生,住绍兴市上虞区。

被执行人:浙江新天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工业区创业路66号,组织机构代码77314031-2。

法定代表人:龚其夫,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张金祥与浙江新天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16)浙0604民初50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地产、车辆等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卫星

审判员  王柏林

审判员  徐立飞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杜亚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