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3118号
申请执行人:杨文志,男,197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辽宁佰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址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逸林园15号。
被执行人:沈阳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
法定代表人:攀旭洪,该××董事长。杨文志与沈阳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二○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2016)辽0103民初19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沈阳东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杨文志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3执311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立军执行员 孙 刚执行员 岳 亮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冯 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