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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执316号

夏天与罗阳勇、许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3-30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夏天,罗阳勇,许冬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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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316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申请执行人:夏天,198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执行人:罗阳勇,1981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执行人:许冬梅,198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2016)川0504民初3090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罗阳勇、许冬梅所有的价值182150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睿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冠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