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8民初1841号

汪东与徐永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汪东,徐永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1841号

原告:汪东,男,1982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阳杰,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永琪,男,1998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汪东与被告徐永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原告汪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汪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滢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瑜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