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1841号
原告:汪东,男,1982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阳杰,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永琪,男,1998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汪东与被告徐永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原告汪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汪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滢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瑜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