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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民申11号

沈少军与何金明、樊绍峰、蒋碧波、毛彩云、龚四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沈少军,何金明,樊绍峰,蒋碧波,毛彩云,龚四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民申11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沈少军,男,197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常德市。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何金明,男,196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常德市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樊绍峰,男,197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常德市。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蒋碧波,男,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常德市。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毛彩云,男,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常德市。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龚四华,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湖南省常德市。再审申请人沈少军因与被申请人何金明、樊绍峰、蒋碧波、毛彩云、龚四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湘07民终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沈少军申请再审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请求依法再审。何金明、樊绍峰、蒋碧波、毛彩云、龚四华均未予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沈少军向本院申请再审时,提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并向本院提交《证明》一份,经审查,该份《证明》内容为沈少军本人对案件有关事实的陈述和对法院提出的相关请求,并非有关单位和个人对案件事实所作证明。虽在该份《证明》上,有毛彩云、龚四华签名,但二人系原审案件中的被上诉人,不能以证人身份作证。因此,沈少军所提交的《证明》,不能认定为新的证据,不能够证明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或者裁判结果错误,对其所提“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申请再审理由,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沈少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沈少军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詹险峰

审判员  郭 洪

审判员  刘祖军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彭 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节录)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