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1执2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钱刚芹,
被执行人:合肥绿叶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钱刚芹与合肥绿叶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长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
二0一六年二月五日作出的长劳人仲调字[2016]第41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钱刚芹于
二0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合肥绿叶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
二0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长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
二0一六年二月五日作出的长劳人仲调字[2016]第41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黄磊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赵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