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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700号

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顺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8-27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驻马店市顺通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700号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顺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北段。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02民初246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收益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及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王秀平

审判员 王永强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 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