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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5执2837号

广州沃德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与陈楚元买卖合同纠纷(2016)粤0115执2837号终结本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州沃德水电安装有限公司,陈楚元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5执2837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沃德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恒丰3号地块11-12铺,组织机构代码证:57802559-7。

法定代表人:李杰能,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小明,广东南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继,广东南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陈楚元,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关于广州沃德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与陈楚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5民初122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责令陈楚元立即履行向广州沃德水电安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5000元的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63元。因义务人陈楚元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州沃德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楚元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经向银行、房管局、车管所等相关财产登记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另外,本院已向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发出委托调查函,委托调查被执行人陈楚元在当地的财产状况,但至今仍未收到该法院的反馈信息。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的调查取证措施无异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5民初122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5执28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伟军

审判员  黄志明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梁儒锋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