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431号原告刘翠红,女,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泰山区。委托代理人高昌浩,山东同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泰山区建勇狼诱惑酱骨头店住所地泰山区奈河东路号中段(02)经营者张建勇原告刘翠红诉被告泰安市泰山区建勇狼诱惑酱骨头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张建勇名下的车辆,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张建勇名下的鲁J×××××号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 健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桂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