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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执192号

冯建文申请执行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同有限公司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冯建文,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同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92号申请执行人冯建文,男,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本市天镇县。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同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本院在执行冯建文与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同有限公司金钱给付一案中,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同有限公司有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大同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三万七千一百七十八元二角整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左建同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