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1执186号申请执行人张建龙。申请执行人XX。申请执行人施海军。申请执行人韩忠。申请执行人王建国。申请执行人母小东。申请执行人柳胜利。申请执行人高宏民。申请执行人杨杰。申请执行人李洪良。申请执行人张世美。申请执行人安全亮。申请执行人岳朋飞。申请执行人刘海峰。申请执行人闫志军。申请执行人李云。申请执行人刘进科。申请执行人王有。申请执行人兰海生。申请执行人黄建军。申请执行人王文彪。申请执行人杨杰。申请执行人王金金。申请执行人武海青。申请执行人席永利。申请执行人张绍军。申请执行人姚文彪。申请执行人温树兵。申请执行人张利军。申请执行人高登飞。申请执行人乔根。申请执行人郝生行。申请执行人王建军。申请执行人韩彪。申请执行人权千永。申请执行人司全有。申请执行人郭建飞。申请执行人高军。申请执行人史维平。申请执行人刘向东。申请执行人任学功。申请执行人范永卿。申请执行人乔健。申请执行人韩国仁。被执行人枣强县北创公交车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1121民初603号、(2016)冀11民终22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枣强县北创公交车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枣强县北创公交车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枣强县北创公交车有限公司银行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