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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4执538号

周百文与杨国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百文,杨国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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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538号申请人周百文,女,1966年8月1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住商城县。被执行人杨国启,男,1963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商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百文与被执行人杨国启买卖合同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国启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04)豫1524民初273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郁峰执行员  刘 辉执行员  岳昌启二〇一七��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孟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