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538号申请人周百文,女,1966年8月16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住商城县。被执行人杨国启,男,1963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商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百文与被执行人杨国启买卖合同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国启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04)豫1524民初273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郁峰执行员 刘 辉执行员 岳昌启二〇一七��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孟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