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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执1970号之二

汝州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继强财产刑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25
公开日期
2017-03-27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汝州市人民法院,李继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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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197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杨长坡,任该院院长。被执行人李继强,男,1977年12月4日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财产刑纠纷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继强财产刑纠纷一案,(2016)豫0482刑初297号刑事判决书已生效,并已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予以强制执行,现本案��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汝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482刑初字第297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学彬

审判员  常占伟

审判员  郭顺奇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贾俊峰 微信公众号“”